《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水平和艺术水平。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损害、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其绿化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地指标、各类绿地布局、城市绿线、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城市绿地建设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城市绿地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绿地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一条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河道绿地等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依法报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期组织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和江河湖岸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城市绿地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具体办法由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公司或社区组织负责养护管理。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其中涉及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必须向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营业执照在公园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该居住区业主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绿化补偿费中适当补助单位和个人种植树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移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向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树木危及城市交通、管线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置,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相关手续。
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因公共设施建设或管理工作需要,确需砍伐树木的,应当在其影响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新设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有义务予以配合。
因城市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等有关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环球360、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绿化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绿化补偿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用于城市绿地建设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绿化补偿费使用情况应当于每年度末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地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占用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以及临时占用绿化用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绿化补偿费的1至3倍罚款。
第三十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二)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疏忽大意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各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规定权限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城市园林绿化对城市建设、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加大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投入与管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朝着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将是保持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城市竞争力不断增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研究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问题,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1)通过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现状分析,提出如何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规模的对策与措施;2)通过对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现状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从而找出差距,扬长避短,在对我国现实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的基础上,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方法,推动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制改革;3)通过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的分析,找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科学结构,并提出提高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的责权体系。
2.1 对城市园林绿化意识认识不足。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起步较晚,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和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迟缓的严峻局面。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
2.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第一,我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在本质上仍未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经济时代管理的运行痕迹和框框,政府挑着经济与社会两副重担,明显跟不上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有背于强化公共管理职能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第二,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目前,许多地方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各自为政,如:各开发区、各开发商及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的园林绿化管理,自成体系,缺乏全局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体制。由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使得侵占城市园林绿地事件时有发生,随意伐木毁绿事件更是屡屡发生。第三,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机制薄弱。尽管已实行政务公开制度,但监督制度本身具有缺陷和信息不完全透明是客观事实。在我国,很多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和考核,甚至未列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之中。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在政府工作议程上排不上号,造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后劲不足。
2.3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不到位。首先,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缺乏长远性与科学性。城市环境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园林绿化的质量,而园林绿化的质量又取决于城市园林绿化进行科学的布局即规划设计。通过规划设计,要使园林绿化地在整个城市中占有一定的位置,在各类建筑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从而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和巩固,为城市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其次,一些城市至今仍未形成完整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于没有较为稳定、长久的规划系统来指导绿化规划,在进行城市园林管理时没有可靠依据,导致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的脱节。
3.1 政府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律授权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体现为依职权的主动行为和依申请的控制、引导行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以使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从而可以付诸实施操作;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信贷等筹资手段,直接投资于某些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园建设与改造、城市街路与广场建设与改造等,以体现其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性质和职能。
3.2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全民化。园林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向社会各界群众宣传讲授园林绿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培养青少年爱护绿地成果、保护城市环境的意识与习惯,形成全民参与园林绿化管理的积极氛围,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深入人心,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促进绿化工作的进一步展开。
3.3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管理要规范化。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伴随着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起来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既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知识的综合性学科,又是一项引导城市园林绿化的政府行为,还是一种鼓励公民参与的社会运动。它的制定一方面要具有综合性、权威性、前瞻性、阶段性、区域等特征。另一方面要依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与区域规划;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来编制。
3.4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要法治化。首先,坚持“以法治绿”的原则。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其次,要加快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
3.5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要现代化。在体制上进一步完善分级分权管理,重点是梳理关系,管理重心下移,调整职能配置,强化职权利挂钩,从而构筑起上级政府管理的,下级政府不管,条管的,块不管,但以块为主的格局。同时,对块与块、块与条边界模糊的领域建立一种磋商和协调机制。
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制对于完善、改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工作都具有明显的助推作用。根据现实情况处理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园林绿化部门要坚持改革,强化管理,因地制宜,不断总结与完善,真正地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打造出崛起中的城市新形象。
[1] 李敏.现代城市绿地系统规划[M].北京: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在体制上进一步完善分级分权管理,重点是梳理关系,管理重心下移,调整职能配置,强化职权利挂钩,从而构筑起上级政府管理的,下级政府不管,条管的,块不管,但以块为主的格局。同时,对块与块、块与条边界模糊的领域建立一种磋商和协调机制。
在运行机制上变应急管理、事后管理、突击整治为源头管理、跟踪管理和长效管理;变人为因素较强的指示、政策管理为主导为以法律法规约束和经济手段调节为主导;对涉及城市整体和长远利益的领域实行垂直管理;同时,有选择地开放市场,利用市场经济手段分解管理责任,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扩大城市管理的张力。
2.要坚持高效能、科学化的管理原则,建立强有力的、统一协调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体制。
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成部分,园林绿化的开发与利用要充分考虑到要兼顾水、土地、能源、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目的是要安排好城市居民的的衣食住行,因此一定要端正城市建设管理思想,处理好城市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建设规划与财力、物力的关系,处理好生活和建设的关系,一切从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办实事、讲实效。
由于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是涉及面广、任务量大、具体操作复杂,需要众多部门共同协作的一项系统性、社会性工作,因而要求必须倾力关注城市绿化,要建立绿化管理责权制和各级领导目标责任制体系。
同时,按照“明责放权、重心下移、理顺关系、各负其责”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园林绿化管理责权,逐步理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社会管理,完善管理责任制,建立完善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面对新技术革命的浪潮和不断加快的经济全球化进程,以及国内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很多大城市在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都迈出了很大的步伐。经过一系列的调整、改革,园林绿化管理的架构及运作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并且呈现出以下特征:
模式特征为经济社会主导,政府主管部门既要完成规定的城市经济发展目标,又要承担大量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形成了“双肩挑”的格局。
体制特征是分级管理,管理重心下沉,管理效率不断提高和实际效果有所加强。管理手段也表现为日趋多元,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都能在管理中加以实施,同时也取得了相应的效果。然而以行政手段为主的格局并没有根本改变。
技术特征表现为已具备了较先进的硬件,并采用了一定数量的软件,大大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但是城市管理技术的整体有待提高。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必须强法和执法,管理法规要完善,并要严格执行,依法办事。管理监察队伍,要知法、执法、守法、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各级管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克服“以权代法”、“以人代法”的倾向,从人治转向法治轨道。
2.完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加强管理,走依法治绿之路
“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初步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比较完善的现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规、规章框架,形成和进一步完善严格、规范、文明的执法制度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程序及监督机制。
首先要依法制定《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城市基建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城市空间闲置地暂时绿化管理办法》等,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管理有方、监督有力。北京市园林局已于2003年底出台了《城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等一系列北京市地方标准,从此首都城市园林绿化告别了无“地方标准”时代。此外,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带动的绿化成为各大城市新增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大多数房产商是委托绿化工程公司进行小区绿化设计施工的,由于没有相应的工程验收标准,开发商在工程验收时头疼,出现纠纷却往往难以评定。有了《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许多问题和麻烦就迎刃而解了。
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坚决杜绝各种挤占绿地的行为。不能因个别人意志、个别集团利益而随意修改、变动。要采用法律、行政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来保护和发展绿化成果,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事件要严肃查处,要做到执法严格,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权威。
要利用多种途径,采用不同方式,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青少年中,培养爱护绿地成果、保护城市环境的良好意识和习惯,动员全社会来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
园林绿化管理涉及方方面面。过去,我们往往将园林绿化管理仅仅看作专业部门工作,今天,则应将园林绿化管理社会化。
为了提高环境质量,为城市居民提供清洁、优美的环境,必须搞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许多城市政府对园林绿化在城市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尤其是在城市环境保护与管理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认识不足。因此,要搞好园林绿化,首先要提高城市管理者对园林绿化的环境效益认识。同时,他们作为园林绿化管理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其素质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甚至政府形象。因此,要加强园林绿化管理者对先进管理理念、专业知识的学习以及先进技术与手段的利用,不断提高其管理能力。从而形成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并以公共利益为重的工作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由于受到市民的监督,政府人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都能得到保证。
要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城市绿化管理的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有效地调动全民参与绿化的积极性。广大公众要在正确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到园林绿化管理当中来,要做到城市园林绿化人人有责,要树立全民绿化意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都在积极探索与实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理论与实践表明,一个现代化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系对改进和加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现实城市可持续发展也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1]张庆费.城市生态绿化的概念和建设原则初探[J].中国园林,2001年第4期。
近年来,我国在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方面举得了巨大的成就,人们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提高,但同时也使得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变得更加恶化。城市园林绿化在保持生态环境、改善城市局部小气候、净化城市空气、美化市容市貌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城市园林绿化还为人们提供良好的休闲场所环境,能够较好的愉悦人们的身心、减轻城市居民的心理压力。但城市园林绿化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下面简要分析当前我国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其发展对策。
(1)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不科学,设计理念落后。当前我国很多城市的园林规划设计缺乏长远和科学的理论指导,使得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不能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发展,满足不了城市对绿地生态方面的要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的编制与规划实施脱节,导致城市绿地数量和面积匮乏,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公共绿地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尤其是一些具有一定年代的老区,绿地面积更少。此外,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还受到城市建设理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我国很多城市都是边改造边建设,缺乏一个长远的、整体性的规划,这也给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增加了难度,使得城市的园林绿化始终处在低水平状态。(2)缺乏城市园林绿化意识。在城市规划建设时,高质量、大面积、高标准的绿化景观为数不多。此外,在规划城市园林时,多数是草坪,没有高大乔木。在建造城市广场时,并非以市民要求和广场功能为基本点,而是盲目的追求提高城市绿化的景观效益,追求覆盖率。在组建人造景观时,破坏原来的绿色景观,严重忽视了城市绿化的生态效益。(3)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缺乏统一协调的体制。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故不能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导致城市园林绿地被无故侵占、伐木随意及毁绿等不良现象,严重破坏城市整体绿化环境。在我国,大多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极其薄弱,没有把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纳入相关领导的政绩考核,甚至没有进入其政府的工作议程。(4)园林绿化中,植物检疫环节薄弱,苗木规格混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国内植物出现频繁交流。但是由于园林中的植物检疫环节薄弱,越来越多的侵入型病虫害传入我国,严重危害着我国城市绿化中的苗木植物。此外,在工程绿化时,苗木规格不同,苗木规格混杂。在现代城市绿化建设中,常有两个极端出现:一是资金雄厚的单位,其苗木规格极高,绿化效果甚好,但死亡率也相当高,引起资源和资金的极大浪费。二是的单位,因其苗木规格混杂,绿化效果不好。
(1)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绿化要实现新的突破,核心是要前瞻、科学、系统的城市绿地规划,这是建设的关键所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与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点,风格多样,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的地貌、地形、生态群落和水体,充分利用原有的微生物和动植物,引进的植物要与当地的景观环境和生态条件相适应。园林规划设计部门要积极做到“节约型园林绿化”,严格审核各个规划设计方案,转变“以建筑为主”的观念,提倡“防护与观赏并重、植物造景为主导”的新观念。为了将各项要求落实到方案的评审标准中,规划部门要积极组织专家论证设计方案,以城市的长期发展为出发点,树立长远目标,避免局限于眼前效果或偏向单一的观赏功能。进行园林规划时,应对城市发展状况有一个详细的了解,对城市现有景观风貌进行考察和研究分析,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遵循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在工业区与生活区间建设区域型绿化隔离带。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将发展科学型、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列入议程,并做到统一思想,明确分工目标和责任,保证园林绿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严格按照规划目标提高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以及扩大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并且进一步提高园林建设和管理水平。(2)不断完善法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现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为了增强领导对要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可广泛实行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实施单位考核及评比一票否决制。为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巩固和维护城市绿化成果,需不断健全和完善园林绿化的执法队伍,依据《城市园林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乱砍滥伐、侵占绿地等行为。此外,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共创园林城市;增强全民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的意识,帮助市民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营造社会各界人士自觉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相关部门要严格遵照《城市绿化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将绿线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到实处,城市绿线要定期向社会大众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各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园林绿化”的各项要求,理清现有法律法规,加快速度修订、整理、完善园林绿化的相关标准,把节约型园林绿化纳入技术规范和标准,使其内容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3)完善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治绿”原则,严格强法,严格执法, 不断完善各项管理法规,并严格执行。管理监察人员要树立“知法、执法、守法”的决心,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避免“以权代法”及“以人代法”的做法和倾向,变“人治”为“法治”。为完善园林绿化的管理体制,健全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们要加快速度出台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城市空间闲置地暂时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保证园林绿化的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监督有力、管理有方”,走依法治绿之路。(4)控制苗木来源,加强苗木检疫力度,统一苗木规格。园林绿化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苗木来源,若确实需要调运域外苗木,应尽量从生态条件相似的产地引进。对于调运的苗木,务必要加强苗木的检疫力度,尤其是毁灭性病虫害等检疫对象,更要引起重视。若发现有病虫害时,绝对不能调运该种苗木。同时,针对因苗木调运而导致检疫病虫害流行的行为,要严格追究其责任,不断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此外,由于苗木规格的高低直接决定园林绿化效果。目前,苗木的规格尚无统一标准,我们需要统一苗木的规格。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行业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加快速度编制园林绿化苗木规格和标准。
为加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整体水平,这就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园林科研工作者、园林设计及施工技术人员等的共同努力,创建更多的园林化城市,为市民创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
[1]尹京洲.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若干问题的思考[J].吉林农业.2010(12)
在我国,城市绿化建设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也逐步从无到有,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城市绿化法律体系,对我国城市绿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城市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导致城市绿化建设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而现行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一些地方的城市绿化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同时,本应作为理论指导的城市绿化法学研究,更是鲜有人问津,严重滞后与实践。对城市绿化法进行系统性梳理,已不是纯理论性的学术研究,而是城市绿化建设实践的迫切需求。本文拟就城市绿化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域归属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城市绿化法的理论研究和法制实践。
在法理学上,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已被法律调整的或者客观上要求法律调整的具体的意志社会关系”。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它不仅决定该法律的调整方法,而且决定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因而,搞清某一法律的调整对象是研究该法的逻辑起点。城市绿化法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绿化关系是指受城市绿化法所调整,人们在城市绿化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由于城市绿化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包括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涉及多元主体。因此,城市绿化关系较为复杂,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即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的发展标准和规划等;另一方面是城市绿化的工作规划,即实现总体规划目标的组织、资金、物质条件、技术准备、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关系就是在城市绿化规划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如绿化规划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关系、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的分配关系,规划主管机关与公众的规划管理关系等等。
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工程项目一样,也有计划立项、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建设程序,其不同的是绿化工程项目还要求绿化种植成活、生长达到设计要求,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其中的问题相当复杂。人们在城市绿化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就是绿化建设关系,如建设单位与绿化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因审批、监督、检查、验收而产生的关系,公众因参与城市绿化建设而与绿化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之间产生的关系等。
城市绿化的保护,包括对城市生态环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种的保护,其中最为直接的是对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城市绿化的管理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绿化全过程和城市绿化的多个方面所实施的管理,其中主要是对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使其茁壮成长,充分发挥出其设计规划的效果。保护和管理是不能截然分开的,绿化关系各主体在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绿化管护关系。如绿地管理单位与公众之间的因绿地管理而产生的关系,绿化主管部门与绿化养护管理者之间因监督、指导和定期检查而产生的关系等等。
当然,随着城市绿化理论研究及实践的不断深入,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的不断提高,新的城市绿化关系还将出现,城市绿化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因此也仍将不断扩大。
要探讨城市绿化法的法域归属,首先需要对“法域”的含义进行考察。目前,理论界主要从三种意义上来使用“法域”一词。首先,认为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辖或适用的范围,这个范围可能是空间的、成员的或时间的。相应的,法域就有了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其次,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来划分,有学者称之为属法性法域。据此,法域就有了公法、私法及社会法之分。再次,在第二种意义的基础上直接认为一个部门法就可以是一个法域,如刑法法域、民商法法域、经济法法域等等。本文所探讨的城市绿化法的法域归属,就属于上述第三种意义上的使用。
城市绿化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显然,城市绿化法属于环境法法域。在价值追求上,城市绿化法与环境法有着众多的一致性。
关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学界研究颇多,分歧也较为明显,但其内涵则多集中于环境正义、秩序及功利价值上。本文拟从正义及功利价值上探讨城市绿化法与环境法的一致性。
环境正义价值具有双重的底蕴,即人类正义和自然正义。人类正义价值在环境法层面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对环境权的倡导和关注。环境权主要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在适宜健康和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在城市绿化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从立法目的来看,城市绿化法主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确保人民生活环境的适宜良好,进而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这在世界各国城市绿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如日本的《城市绿地保护法》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法律规定在城市中保护绿地和促进绿化的必要事项,目的是要形成良好的城市环境,有助于确保居民文明健康的城市生活。”美国《西雅图市公园法》第二条:“本法令各条文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和保障自然环境、公共安全、大众健康和公共福利。”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城市绿化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而且,个别地方城市绿化条例中已明确将环境权列入其中,如《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该条将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环境正义价值。
关于自然正义,在法律上,其意义大体上是要求法律规范的确立符合自然规律,能够使人类世界与自然界达到和谐统一。城市绿化法基本原则中的生态优先原则就是如此。首先,它强调绿化规划的生态化,就是要将生态学原理运用于城市绿化规划过程中,既考虑到现今的生态关系和生态质量,又要考虑到城市未来的生态关系和质量;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以人与自然相和谐为价值取向,应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分析利用自然环境、社会、文化、经济等各种信息,去模拟设计和调控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从而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调控对策。其次,它强调绿化建设与管护制度的完善,促使城市绿化各主体牢固树立城市绿化的生态目标,在树种的选择、乔灌的搭配、花卉的点缀、草坪的培育及绿地系统的管护上要切实贯彻城市生态学的基本原理,最大限度地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协调城市绿化中人与人的关系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促使整个城市生态系统向更有序、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最终促使城市实现人、自然、城市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自然正义价值。
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就是环境法的实现能给人类带来好的效果和影响。环境法的功利价值分为两类,即物质功利价值和精神功利价值。物质功利价值包含保护物质生存基础和经济发展两重内容,精神功利价值也有两项内容,这就是环境安全感和生活舒适权的追求。
首先,环境法物质功利价值的两项内容在城市绿化法中体现在城市绿地系统的两种服务功能上,即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服务功能。城市绿地系统具有净化空气和水体、调节城市气候、防治大气污染、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低噪音及维持城市生态平衡等众多的生态服务功能,这些功能的发挥有力地保障了人类的物质生存基础。不仅如此,城市绿地系统还具有广泛的社会服务功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我国许多城市在新建的广场、公园、绿地、绿带和旅游景点中,以种植高大乔木为主,配置各种观赏植物与草坪,形成了绿荫护夏、红叶迎秋,四季花香、芳草如茵的园林景观,创造了十分优美的游憩与投资环境,其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都十分可观。而且,城市绿化建设本身日益成为城市社会经济的一个新的产业体系,规模日益扩大,分工日益细化,影响日益加大,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
其次,在精神功利价值方面,城市绿化法注重“以人为本”,强调以人的健康和福利为其终极立法目的。表现在城市绿化中,就是要从居民的身心健康及审美要求出发,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舒适的休闲、健身、观光、游憩等公共福利场所,努力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处、有机统一,确保居民的环境安全感和幸福舒适感,充分体现了环境法的精神功利价值。
总之,城市绿化法属于环境法法域,是城市绿化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使然,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要求城市绿化法建立与城市生态综合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这也必将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变革注入新的活力。
1、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
6、冯采芹等.国外城市园林法规调查研究[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
摘要:针对城市园林绿化中频繁发生侵绿毁绿的现象,本文从城市管理的角度,阐述了加强园林执法队伍的重要性,提出构建全民联防长效机制,是提高城市绿地管理根本措施。
做好园林县城的申报工作,建设绿色生态兰坪,打造红瓦、绿树、碧海、蓝天的魅力城市,建立起保护城市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对增强兰坪的地区竞争力,吸引人才、吸引资金,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兰坪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拥有良好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对城市绿化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相关非法侵占绿地和破坏树木的现象及件有所上升。因此,开展“全民参与、绿满山城、和谐执法”的活动,深刻剖析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执法手段、健全城市绿化执法体制,进一步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提高城管行政执法效能,把城市管理部门建设成为绿色青岛的推动者、建设者和守护者,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虽然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在保护园林绿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在日常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有很多小区绿地、行道树、山头林地被砍伐,承建公司多以绿化审批手续复杂、移种资金大、工程时间紧任务重等等原因为借口不申办相关手续,毁绿现象较为严重。
县城管部门没有成立专门的绿化执法队伍,而是由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虽然他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其自身承担的城市管理任务繁重,人手紧缺,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执法人员也不具备绿化专业知识,不能及时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调查取证,从而影响行政处罚的时效,影响问题的及时解决,影响了行政执法效果。
近年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市民有关破坏城市绿地方面的举报呈现上升趋势,市民的爱绿、护绿、维权意识进一步提高。
(四)园林绿化管理和执法部门之间脱节,特别是审批抄告制度坚持不够好,绿化管理和城管执法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需要进一步理顺。
(五)小区居民破坏绿地行为查处难,部分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支持怂恿居民破坏绿地行为。
去年,我县城区有8个楼座近百余户居民有破坏绿地行为,居民圈占绿地的现象十分严重,激化了社区居民的矛盾,群众多次。为此,兰坪县政府成立专门的整治组和应急队伍,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进行专项整治,彻底拆除了居民私设的栅栏及违章建筑,恢复了小区绿地。这一现象充分表明建设单位严重知法犯法,是近年来破坏园林绿地的重要原因之一,给城管绿化执法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一)建设单位和市民对园林绿化工作不够重视,缺乏环保意识。现在市民休闲时间较多,因此,爬山、郊游成为了市民普遍的休闲生活方式。大家经常会看到施工单位、个人毁坏树木和绿地的现象,但部分市民还存在熟视无睹、无关仅要的心态,缺乏环保意识。
(二)园林绿化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监督难。现在政府对园林、山头、小区的绿化管理还比较薄弱,护林队伍不专业不健全。
(三)园林绿化执法调查、取证、查处难。经常出现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到达现场时,树木早已被毁,而违法人员却早已逃之夭夭,缺乏证人证据,调查取证难。
(四)园林绿化管理与执法部门执法配合难。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的树木移植、占用绿地等相关资料抄送城管执法局。
(五)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松懈。小区内绿地具有较大的资源优势,部分物业公司存在私自毁绿和怂恿居民侵占绿地的行为。大部分毁绿地的居民是社区的老人,他们认为种菜、圈占绿地是合理开发资源,对执法人员的查处置若罔闻。
(一)针对市重大项目工程,应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和行政综合执法局对建设单位提出要求,事先告知建设中需注意的绿化审批等事项,督促其到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及公示相关手续。
(二)绿化管理和执法处罚,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建议强化城区的绿化执法处罚工作。将更有利我市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发展和提升,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提高绿化执法效力。
(三)可考虑在执法局内部设立园林绿化执法专业队伍,配备和保障相应的业务专家和专业的执法人员,以提高园林绿化执法专业水平。
(四)绿化执法管理关口进一步前移。随着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发展,尤其是一些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施工,建议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部门在研究项目事宜和项目施工前,听取和参考园林绿化和执法部门的意见建议,尽量把重大建设项目施工造成的园林绿化损失减少到最低,从源头上为兰坪县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做出努力和贡献。
(五)坚持建管并举,健全绿化法规,以法治绿,果断查处侵占绿地、破坏城市绿地设施的行为,保护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成果。对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尤其通过对绿化违法典型案件办理情况的宣传起到警示社会的作用,发动群众来协助管理和监督。
(一)加大园林绿化管理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环保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绿线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绿化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利用多种形式,深入街道、社区、居民家庭等,进行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教育,营造全民参与、绿满岛城、和谐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部门联合,建立“大城管”长效管理体制。加强与公安、街道办、绿化园林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实施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发挥城市管理时效机制的作用,各绿化、环卫、街道等部门发现有毁绿现象,第一时间向城管服务中心举报,并配执法队做好调查、取证、查处工作,提高绿化执法效能。
(三)建立健全园林专业护林队伍。建立完善街道园林管理队伍,并保证人员、经费、物资及时到位,加大园林绿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园林管理队伍与城管执法中队的沟通与联系,护林人员发现违法人员要第一时间向相关的执法队举报,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以便及时、有效地制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绿地等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四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模式,构建全民联防时效机制,加大社区绿地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体系,理顺物业管理机制,建立“四位一体”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大城管”体制的优势,理顺、协调好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四方关系,整合社区资源,达到优势互补,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绿地的管理效益。
城市园林绿化是现代城市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对于城市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均具有促进作用,能够有效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由于城市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特征,园林绿化能够更好地发挥城市自然资源的环境效益,并且为城市居民提供休闲娱乐、交往观赏的良好空间。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城市园林绿化可避免土壤侵蚀,起到涵养水源、调节温度等作用,减少声、光、水、土壤污染。从社会环境的角度看,城市园林绿化能够在绿化城市环境的同时予以美化,更好地体现城市的自然美和文化美,在促进居民身体健康的同时缓解其精神压力,提高城市居民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
现代城市建设发展越来越快,如何在日新月异的建设过程中体现出城市的生态美与文化美,是园林工作者不懈追求的目标。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是关乎环境保护、百姓民生的重要工作,在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要做好栽种、灌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工作,由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以更好地发挥城市广场的作用。
近年来,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重视,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园林绿化等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然而就目前来看,对于城市广场的绿化建设与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足,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城市广场功能的发挥。首先,园林绿化意识仍就不高,虽然城市政府、居民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给予了重视,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战略措施,然而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仍存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状况,对广场绿化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过于关注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其次,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体制不够先进,存在工作效率低、职能不清等问题,管理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而且管理经费短缺,现行的广场绿化管理定额未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导致管理经费难以支持绿化管理的需要,制约了广场管理质量的提高。最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一方面广场管理人员对绿化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另一方面社会对绿化广场的建设未能给予足够的支持和保护。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的科学管理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集合社会各方面力量,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具体来讲,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城市广场的绿化管理是与每位城市居民自身利益相关的重要工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协同社会机构加强绿化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号召广大市民加入到城市绿化建设之中,以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为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每个城市广场可以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特点,从人文、生态、社会等角度展开宣传教育,在宣传教育手段上可以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同时,依靠网络工具来扩大宣传教育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广场的科学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离不开管理制度的保障,因此,政府部门要加快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广场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和改革,注重管理实效,创新管理途径。引入内部竞争机制,施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工作绩效与经济利益相结合,推行定额养护管理,科学调整管理经费,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对影响广场绿化建设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以打击这一不良现象。
要积极开展文化、教育、商业等活动,以促进文化交流,更好地发挥广场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借助城市广场组织、团结、教育群众,使广场成为城市品牌,在改善人们文化生活环境的同时促进广场的管理与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㈠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㈣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绿化,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㈤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四条县建设部门主管本县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由林业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七条各类绿地单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书限定的指标执行。
第八条新建城市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其中公园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应不低于陆地绿化面积的70%。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持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各类绿地的设计方案,应由县建设部门参与会审或审查同意。
第十条县规划部门在向新建项目出具建设项目建议书时,要明确应建绿地面积;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时,应严格按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因特定条件限制,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相应指标的,须经县建设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其易地绿化由县建设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主体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和平整绿化场地。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建设部门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居民,应充分利用房屋周围的空闲地搞好环境绿化,推广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㈠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河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园林绿化处负责管理;
㈡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县园林绿化处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㈣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县园林绿化处和社区共同管理或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六条城市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须砍伐、移植的,须报县建设部门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要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等安全必须修剪或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建设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城市新建管线应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建设局确定保护措施。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须报县建设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树木修剪由县园林绿化处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报县建设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退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报县建设部门批准,按期恢复原状,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城市公园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和其它营业性活动,须向园林绿化处提处申请,经县建设部门同意,持营业执照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应遵守公园绿地管理、市容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相应比例的经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维护和管理。在城市基础设施总投资中,相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量和管理标准,列支一定的绿化经费,用于绿地的管护、空闲地绿化、义务植树和门前绿化。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细则收取的绿化补偿费,列为绿化专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绿化事业。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收取绿化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绍兴市物价局、财政局批准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施工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但未按规定期限完成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绿地工程的绿化,县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县建设部门可以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建议县城管执法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投资额1倍以下的罚款;工程项目完成后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审定比例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并按不足的绿化用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以及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处以被侵占绿化用地面积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园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园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园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县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并可处以树木价格1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总额的3‰的滞纳金。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
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十一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城市新建主干道,必须按照标准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化用地面积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小区还应当按居住人口人均一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应按有关规定营建卫生防护林带;
第十二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点缀适度,配置合理。
第十六条城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城市绿化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清理场地。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二十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在其居住区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机构所有;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因进行建设或者其他活动确实需要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必须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八条进行各种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城市树木影响架空线路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时,必须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单位支付修剪树木所需费用。
在已经建成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种植树木的,树木和导线之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的要求。影响市容市貌和城市绿化的线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改造。
当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古树名木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和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价值说明及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单位管界内或者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或者上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砍伐、移植或者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并处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限期还、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擅自移植树木的,处移植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因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缴纳罚款时,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绿化的定义在城市中植树造林、种草种花,把一定的地面(空间)覆盖或者是装点起来,这就是城市绿化。
城市绿化是栽种植物以改善城市环境的活动。 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生态系统中的还原组织
城市生态系统具有受到外来干扰和破坏而恢复原状的能力,就是通常所说的城市生态系统的还原功能。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中绿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对城市绿化生态环境的研究就是要充分利用城市绿化生态环境使城市生态系统具有还原功能,能够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质量这一重要性质。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环球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