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本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文件,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该诉讼将于2025年3月4日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原、被告双方与案外人遂宁东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核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遂宁仁里文旅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旅公司”)作为遂宁市河东东协议》第三章第4.2条及第6条的约定,文旅公司注册资本为2.64亿元,分三期到位,其中第一期出资金额为 0.92亿元,第二期出资金额为 0.82亿元,第三期出资金额为 0.90亿元。被告持有文旅公司 44.1%股权,原告持有文旅公司 45%股权,原告已完成第一期出资额的实缴4,140万元。2018年6月,原、被告签署了《遂宁仁里古镇 PPP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被告受让了原告持有文旅公司的全部45%股权,其中10%股权于2019年1月22日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其余35%股权变更为原告替被告代持模式,被告实际持有文旅公司 89.10%股权。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全面掌控了遂宁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原告退出了遂宁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0%股权转让款920万元,但仍未支付35%股权转让价款3220万元。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文旅公司 35%股权转让款、逾期付款滞纳金共计4,408万元。其中股权转让款为 3,220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为 1,188万元(以3220万元为基数,依据《合作补充协议》的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1年11月15日之日起计算至起诉日为1,188万元)。上述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前期以“合同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过相同标的诉讼,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和申请监督等程序,相关情况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22日、2023年1月12日、2023年2月25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12月9日、2024年1月6日和2024年7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诉讼事项(反诉)理通知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74、2022-089、2023-002、2023-018、2023-049、2023-137、2024-001、2024-045和2024-05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新增小额诉讼和前期披露的小额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北京鑫瑞园林 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顺德昌建材 有限公司;被告:公 司;第三人:北京绿 地义通苗圃基地。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向 原告北京东顺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11.45万元,如被告延迟付款达5天,原告北京 东顺德昌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 北京东顺德昌建 强制执行,被告应另行给付原告 材有限公司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就顺 义区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高丽营镇通道工程1 标段228、229地块工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北京市玄鸿燕 塞园林绿化工程有 限公司;被告:公司; 第三人:北京市塞 北苗木有限公司。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向 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7.98万元,如被告延迟付 款达5天,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 行,被告应另行给付原告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 第三人就顺义区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高丽营镇 通道工程1标段230地块工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保定市京泽胜 园林绿化工程有限 公司、清苑县刘村天 缘绿化苗圃场;被 告:公司;第三人: 北京艺之都装饰工 程有限公司、保定市 清苑区刘村美化苗 木场。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向 原告清苑县刘村天缘绿化苗圃场支付剩余工程款 50.45万元,如被告延迟付款达5天,原告清苑 县刘村天缘绿化苗圃场 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 强制执行,被告应另行给付原告清苑县刘村天缘 绿化苗圃场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就顺 义区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高丽营镇通道工程1 标段232、233地块工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环球360官网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向 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7.96万元,如被告延迟付 款达5天,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 行,被告应另行给付原告相应利息。原告与被告 就顺义区2014年平原造林工程-高丽营镇通道工 程1标段231地块工程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90 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积军;被 告:永盛恒实商品 混凝土有限公司、 公司、云南依科环 境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腾妍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蒋超。
本诉讼法院暂未进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