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对村民小组长徐怡水组织百名村民砍掉18户果农2000多株果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徐怡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狮乡王家坝村白岭村民小组赔偿谢某等18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696元。
1999年以前,谢某等十几户果农分别在位于上饶县石狮乡王家坝村白岭小组与谢家小组交界处的“牛塘山”上种植果树,白岭小组以一山权证为凭证认为此山属本小组所有。1999年正月,因其他果农的果树较小,没有收成。同年正月十九日,在村干部的调解下,白岭小组与谢某签订了租种协议:谢某每年向白岭小组交纳租金110元(桔树110株,爱游戏电竞每株每年1元)。
2003年,谢某等十几户果农认为自己种果树的山场是谢家小组的,就拒绝交纳租金,双方为山场权属发生纠纷。
2005年4月1日,被告人白岭村民小组组长徐怡水(男,56岁)和村干部来到谢某家,要求谢某交纳租金,爱游戏电竞谢某拒绝,双方未能协商好,当时村干部建议日后由村委会协商解决。
为了要回山权,同年4月7日晚,徐怡水主持召开了由刘某、王某等11名队委参加的会议,作出了组织村民砍“牛塘山”果树的决定,并制定了村民规章制度作为保证措施。4月8日晚,徐怡水又主持召开了白岭小组村民大会,通过了村民规章制度,并决定每户出一名劳动力于第二天下午去砍谢某等18户果农的果树。
4月9日下午1时许,徐怡水带领约100个村民携带柴刀、锄头等工具到“牛塘山”上,把谢某等18户果农种植的果树全部砍掉。后经林业部门鉴定:被毁果园占地23亩,被砍掉果树2088株(其中盛果期桔树664株,盛果期桃树49株,盛果期板栗28株,初产期桔树166株,幼令期桔树1181株),造成当年的直接经济损失47848元。
上饶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是最为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形式,但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或组织,其行为的最终法律后果应由小组内的各个村民承担。因此,被告人徐怡水身为村民小组长,召集主持队委会和村民小组大会,形成砍果树的决定,让百名村民来共同实施,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徐怡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18户果农提出的经济赔偿,由于是白岭村民小组百名村民的共同侵权行为,且村民小组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属于独立的诉讼主体,徐怡水也是白岭村民小组的一员,二者不能并列起来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白岭村民小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