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360环球3601.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公司已在本报告中详细阐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应对措施,有关内容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风险因素”。
1.3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编制了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12月1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767号)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249,461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25.20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535,486,417.2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4,096,335.16元,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1,390,082.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0年01月08日出具《验资报告》(中天运[2020]验字第90001号)。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643.97万元,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38,416.48万元,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0,875.93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在日常募集资金管理中严格执行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严格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及管理募集资金。
公司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与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环球360。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0,875.93万元,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决议,公司将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环保、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公司2023年上半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累计投资金额10,000.00万元,累计获取投资收益24.38万元,期末结构性存款余额为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环保装备集成中心及研发平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9,546.19万元(含利息收入,以募集资金专户最终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2023年7月12日,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9,546.19万元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2023年09月15日(星期五) 至09月2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半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3年09月22日下午14:00-15:00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2023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以下简称“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3年09月22日 下午 14:00-15: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3年09月15日(星期五) 至09月21日(星期四)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本次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人:南京万德斯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有限”),系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斯”或“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环保有限提供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环球360,公司尚未对环保有限提供担保;
环保有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环保有限100%的股权。环保有限于2023年8月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采购原材料、支付货款,贷款期限为1年。为满足环保有限日常经营需要,加快环保有限良性发展,提升公司整体实力,公司拟为环保有限向银行申请的1,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就环保有限本次贷款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及相关担保条款以公司最终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农林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专用设备修理;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物联网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以上2022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为本次担保的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与环保有限及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但实际担保总额和担保范围将不超过本次审议的担保额度和范围。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其业务快速发展,公司对被担保对象环保有限拥有充分的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决定其投资、融资等重大事项,其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和0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审议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1,56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48%和5.37%。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以现场与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8月24日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高年林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半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未发现公司参与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告编号:2023-033)。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6)。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是综合考虑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的持续经营与稳定发展;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9月2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彭征安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2-032)。
4、2022年10月14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2022年10月15日,公司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4)。
5、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
7、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8日披露了《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以公司股本总数85,236,229 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6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2,161,419.54 元(含税)。
鉴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为9.94-0.26=9.68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含预留部分)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9.94-0.26=9.68元/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调整。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