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开始施行。
作为江苏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哪些主要内容?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保护生态环境如何明确各方责任?今天中午,由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宣传处和江苏新闻广播联合制作的特别节目——谈法论治,邀请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走进直播间,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生态环境立法一直是全省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环保。节目中,冯雷委员介绍,此前,我省于1993年制定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但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2018年被废止。《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通过让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近年来,江苏先后制定修订了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单行法规。这次通过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名称上较2018年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生态”两个字,这两个字的增加,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介绍,“生态”的内容在《条例》中占有相当的比例,
专门设置了“生态保护修复”一章,建立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水生态监测、生态质量考核、生态状况公开、生物多样性保护名录清单、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产品经营管理、财政转移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环境污染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在加强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此次《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雨水排放口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环球360。王燕枫介绍,和《环境保护法》相比,《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增加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偷排污染物的情形,为的就是严厉打击偷排直排恶意违法行为。
臭氧超标是我省大气污染的首要原因,治理臭氧污染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大量存在于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为此,《条例》规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企业应当
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在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方面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养殖池塘尾水治理、农田退水治理、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水环境治理,推动建设美丽乡村。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涉及到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民等方方面面,为此《条例》也明确了各方责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冯雷介绍: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保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生态环保政策措施,充实基层生态环保工作力量,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求建立生态环保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对于部门,《条例》规定省科技、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保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用先进科技赋能生态环保工作。
对于企业,《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
对于社会组织,《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依法从事生态环保公益活动环球360,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生产经营。
对于公民,《条例》规定公民应当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生态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