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就《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至2025年4月18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标明“《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或《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1114室,邮政编码25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或《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意见”字样。
第一条为了持续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提升行政执法服务保障能力,增强法治核心竞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精准化相关工作。
第四条 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应当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创新包容与坚守安全底线相统一,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直接适用;确实不能直接适用的,下级行政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适用。
第六条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对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行业和领域内的轻微违法情形,可以采取指导、建议、提醒、规劝、约谈等非强制方式及时纠正,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第七条持续优化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等情形,动态调整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事项清单以及适用情形。
第八条 实施包容审慎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发展初期的违法行为,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对发展过程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自我纠错和合规经营指导。
第九条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领域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第十条 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对涉及多个部门且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建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重点民生领域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实施规范,明确检查程序、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对信用良好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督管理等活动中,依法予以激励;对失信的,依法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非现场执法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非现场执法难以有效监管的,应当履行现场执法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土地或者房屋征收征用、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提前做好应急预案,防范执法风险。
对已经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暂停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妥善处置风险。依法实施时,应当预留合理时间,容许行政相对人处理其合法财物;行政相对人不予处理的,应当采用公证、见证等方式对其合法财物清点造册、制作现场笔录,并妥善保管、及时移交行政相对人。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评估纠错机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所经常发生,但未有效治理的违法行为,或者受到舆论普遍关注的执法现象,及时评估执法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公正性,改进和调整执法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全市行政执法办案监督平台,在市、区县、镇(街道)三级部署应用,采集汇聚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办案数据,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覆盖、全流程、全方位监督。
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数据规范,为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和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采集、交换、管理、应用以及相关的软件研发提供地方标准。
建设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协调指挥中心,统筹协调指挥全市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单位的日常行政执法活动。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精准行政执法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在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七条 在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工作中,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条为了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城乡绿化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绿化任务,并做好对区县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城乡绿化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科学选择、合理配置绿化树种草种,突出地域化特色。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柳(雌株)树,确需栽植的应当选择优良雄株或者改良品种,原有飘絮树种应当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居住区周边还应当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普遍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创造优美环境。
第四条城乡绿化坚持绿化拓展与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建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形式拓展绿化空间,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化的提升改造,保护利用原有绿地和树木,引导居民开展庭院、阳台绿化美化,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居民出行“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要求,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建设,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鼓励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力度,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开展山体公园提升行动,嵌入文化元素,完善游览服务设施。
第六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建设等活动,科学引导单位、居住区开展园林绿化提档升级,提高公众绿化意识。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道路绿化应当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行道树选择冠大荫浓、抗逆性强的树种,加强分车带、人行道及路侧绿地绿化美化,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增强遮荫防护效果。城市新建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当大于1.5米。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道树整治提升行动,通过破硬换土、扩大树池、树池连通等复壮措施,从根本上改善行道树立地条件,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转型。
第八条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依托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适当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
绿化隔离带应当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植物种植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差别,采用相应的分层结构。
(一)城市居住区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二)道路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
(三)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
第十条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将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相关部门,并建立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体系。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十一条鼓励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步实施立体绿化。环球360官网
因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确需临时占用、拆除计入绿地率的立体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绿化,不得减少绿地率。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条件。
第十三条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建设公共停车场为主,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附表一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附表二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利用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平台、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且实施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的,平台、平屋顶绿地面积按照附表三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永久性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按照种植槽面积的20%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改建、扩建项目不超过2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超过10%。
第十七条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及时修复,确保绿地完整。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许可决定中可以明确砍伐、迁移作业的时限。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实时推送至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及城市树木砍伐、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绿化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业标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十一条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公示许可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按照绿化主管部门确定的品种和地点补栽相当于砍伐数量二倍的城市树木。补栽同一品种树木的规格应当不低于被砍伐城市树木胸径的50%。
确因需要移植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移植未成活的,应当补栽相应的城市树木。
在城市重点区域或大量移植城市树木的,可以向所在地绿化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并督促落实第二款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树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属于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所有者应当及时报告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并在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按《济南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进行砍伐、更新: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绿化管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修剪城市树木,及时修剪影响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树木,修剪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树木倾倒等危及交通、管线、建筑和人身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绿化管护单位可以先行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在紧急处理后3日内报告区县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城市绿化树木种植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树木根茎中心至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按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对社会公布的公共绿化资源,通过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认建认养一定数量城市树木、城市绿地。
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管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城市树木、城市绿地的名称、位置、数量或者面积,认建认养的形式、范围、费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协议应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认建认养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不超过5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续签协议。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认建认养城市树木、城市绿地出资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认建认养城市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依法享有冠名权,冠名期限由协议约定。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为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相应证书,为享有冠名权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冠名标志,标志设置应当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乡村绿化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节俭务实开展绿化美化工作。推广使用乡土树种用于村庄绿化,乔木树种配置比例不应低于70%。
绿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绿化相关工作,鼓励支持村庄自主开展四旁绿化、庭院绿化。
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乡村原生林草植被、小微湿地等生态资源保护,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植树活动。鼓励个人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义务植树地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报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数据信息共享。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予以落实。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签订管护协议。对于养护责任不明确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应当保持土壤透水、透气,不得从事新建扩建建(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铺埋管线、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活动。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古树名木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及附表中的“以上”“以下”“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低于”,均包含本数;“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
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折算面积小于0.15公顷的,其上限按0.15公顷计算
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5%。折算面积小于0.6公顷的,其上限按0.6公顷计算
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5%。折算面积小于1.25公顷的,其上限按1.25公顷计算
(注1:公园绿地的面积规模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独立地块面积为准,不得拆分计算。
注2: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结构应当满足荷载要求,并合理处理与地块周边道路或者自然地坪的竖向标高关系。地下空间顶板上应当建设排水系统,种植土层厚度不得小于1.5米,土壤应当能够满足植物健康生长需求。)
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绿化覆土厚度1.0米以上不足1.5米
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6米以上不足1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6米以上
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0.3米以上不足0.6米,且绿化覆土厚度0.3米以上
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且小乔木、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70%
关于《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立法后评估工作,市司法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2部市政府规章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以下称《规定》)、《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进行修改。
持续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同时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在实行分级分类信用监管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失信惩戒的规定,对《规定》第十一条进行完善和修改,规范表述为: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日常监督管理等活动中,依法予以激励;对失信的,依法予以惩戒。
删除《细则》中涉及“移植城市树木”的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对相关条款表述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体现在《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一是移植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缺乏有效的上位法依据,予以删除。二是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删除第二十二条中“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应当委托专业队伍实施”的表述。三是依照《济南市绿化条例》规定,修改完善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范砍伐和移植城市树木行为,明确绿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确保依法砍伐和移植树木,提高移植城市树木的成活率。